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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1/3)

作者: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章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

在对象包摄于概念之下时,对象之表象必须与概念为同质;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对象(包摄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现之某某事物。此即所谓“对象包摄于概念下”之实际意义所在。故“盘”之经验的概念与“圆”之纯粹几何学的概念为同质之事物。盖后者中所思维之圆形,能在前者中直观之也。

但纯粹悟性概念与经验的直观(实与一切感性直观),全然异质,决不能在任何直观中见及之。盖无一人谓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由感官直观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现象中者』则直观如何能包摄于纯粹概念下,即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所以必须有此先验判断论者,正因此极自然而又极重大之问题。诚以吾人必须能说明纯粹概念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他学问则实无一有须此种说明者。盖在其他学问中,所由以就对象之普泛方面以思维对象之概念,与具体表现此对象一如所与之状者,并不如是十分悬殊,品类亦不如是相异,故前者之所以能应用于后者,实无须特殊之论究也。

此必有第三者,一方与范畴同质,一方又与现象无殊,使前者能应用于后者明矣。

此中间媒介之表象,必须为纯粹的,即无一切经验的内容,同时又必须在一方为智性的,在他方为感性的。此一种表象即先验的图型。

悟性概念包含“普泛所谓杂多之纯粹综合的统一””间为内感所有杂多之方式的条件,因而为一切表象联结之方式的条件,包有纯粹直观中所有之先天的杂多×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以其为普遍的而依据于先天的规律,故与构成时间统一之范畴同质。但在另一方面,因时间乃包含于“杂多之一切经验的表象”中,故又与现象无殊∏以范畴之应用于现象,乃由时间之先验的规定而成为可能者,此种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乃悟性概念之图型为现象包摄于范畴下之媒介。

在范畴之演绎中所有证明之后,关于纯粹悟性概念是否仅有经验的使用抑亦有先验的使用之问题;即此等概念是否为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先天的仅与现象相关,或为使普泛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能推及于对象自身,不受感性之制限,我信当无一人再踌躇不决者矣。盖吾人已见及,若无对象授之概念(或至少授之构成概念之要素),则此等概念全然不可能且不能具有任何意义。故概念不能视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不问此等事物是否或如何授与吾人)∫吾人亦已证明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方法,乃由于感性之变状;最后吾人又证明纯粹先天的概念在其所表现于范畴中之悟性机能以外,尚必须包含某种先天的方式的感性条件(即内感之条件)。此等感性条件,构成范畴唯在其下始能应用于任何对象之普遍的条件∑限“悟性概念使用”之方式的纯粹的条件,吾人将名之为概念之图型(ea)≮此类图型中悟性之进程,吾人将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图型说(eati**u)。

图型自身唱想象力之所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其目的不在特殊之直观,而仅在感性规定中之统一,故图型应与心象有别。今如逐一设立五点,如……形,则我得有五数之心象。但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数目,不问其为五为百,则此种思维,实乃“一数量(例如千)依据某一概念在心象中表现”之方法之表象,非即心象自身。盖如此种千数之心象殆不能检验而与概念相比较≮以心象提供于概念之“想象力之普遍进程之表象”,我名之为此概念之图型。

为吾人纯粹感性概念之基础者,实图型而非对象之心象。盖无一心象曾能适合于普泛所谓三角形之概念∧象决不能到达对于一切三角——不问其为直角、钝角或锐角——皆能有效之“概念之普遍性”;而侈于为此种种三角形中之一形↓角之图型,仅能存在思维中。此乃关于空间中之纯粹图形,想象力之一种综合规律。经验之对象,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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