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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验之类推(2/13)

作者:康德
相中联结≮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唱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整的原理。关涉纯然直观之综合(即现象之方式之综合),知觉之综合(即知觉之质料之综合)及经验之综合(即此类知觉之关系之综合)等等之“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张。盖此类公准纳为规整的原理,至其与数学的(构成的)原理区别之点,则不在确实性——盖两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实性者——而在其证明之性质,即因直观的性质(以及直观的证明之性质),乃后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论之点,凡关于综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类推之有意义及效力,仅以其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为先验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证明者亦仅在其经验的使用;故现象非只应包摄在范畴下,乃应包摄在范畴之图型下。盖若此等原理所应与之相关之对象而为物自身,则对于对象欲先天的综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且关于对象之完全知识——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机能,最后必须在促进此类知识——纯为吾人关于对象之可能的经验。故此等原理除为现象综合中经验的知识之统一条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种统一,仅能在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中思维之×范畴则表现其不为感性条件所限制之一种机能,且包含此种图型之统一(在此种图型仅为普泛所谓综合之图型之限度内)∩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当理由仅依据——不过与概念之逻辑的普遍的统一相比附之——一种类推以联结表象。

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范畴,但在应用范畴于现象时,吾人则以范畴之图型代范畴,以之为范畴运用之关键,或宁使图型与范畴并立,为范畴之制限条件,一若成为可称之为范畴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经验之类推

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为:一切现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从属“规定现象在一时间中彼此间相直关系”之规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类推

实体永恒性之原理

在现象之一切变易中,实体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无增减。①证明②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惟在视为基体(ubtrate)之时间中(为内的直观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现同时存在或继续。故“现象之一切变化皆应在其中思维”之时间,留存不变。盖时间乃“继续或同时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为其规定始能表现于吾人。顾时间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觉者◎之,在知觉之对象中,即在现象中,必须有表现普泛所谓时间之基体;一切变易或同时存在,在其被感知时,必须在此种基体中,及由现象与此基体之关系而知觉之。但一切实在者之基体,即“一切属于事物存在者”之基体,为实体;而一切属于存在之事物,仅能思维为实体之一种规定。故永恒者——现象之一切时间关系惟与此永恒者相关始能规定之——乃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即现象中之实在者,且为一切变易之基体,永为同一而不变者≡实体在其存在中为不变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不能有所增减。

吾人对于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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