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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2(1/9)

作者:康德
我所使普泛所谓现象与之相关之对象,乃先验的对象,即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完全未规定其内容之思维。但此不能名为本体;盖我关于此事物之自身为何,绝无所知,且除视为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对象——即对于一切现象其自身唱同一之事物——以外,绝无关于此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不能由任何范畴思维之;盖范畴仅对于经验的直观有效,以范畴使经验的直观归属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故耳。范畴之纯粹的使用,在逻辑上当然可能,即无矛盾,但此并无客观的效力,因范畴在斯时已非应用于任何直观,即非以对象之统一与之直观。盖范畴纯为思维之机能,由此实无对象授与我者,我仅借之以思维“在直观中可授与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录反省概念之歧义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反省(reflexi)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相互关系≮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验的反省。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概念为比较之概念(etu***aratii)。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省——即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物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arati)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人今可谓逻辑的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

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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