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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纯粹理性之背驰论(1/10)

作者:康德
第二节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如以正面主张为一切独断论之名,则反面主张并非指相反之独断的主张而言,乃指两种外观上独断的知识(eiua-titet正面主张与反面主张)之理论冲突,其中并无一种主张能证明其胜于另一主张者。故背驰论并非论究片面之主张′所论究者仅为理性所有学说彼此相互间之冲突及此冲突之原因耳∪验背驰论乃探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及其原因与结果之一种研究≮使用悟性原理时,设吾人不仅应用吾人之理性于经验对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经验限界之外,即发生辩证的学说,此种学说既不能消其为经验所证实,亦不惧为经验所否定′中每一学说不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质中发见其必然性之条件——所不幸者,则其相反主张,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据,亦正与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与此种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相关联自然发生之问题如下:(一)纯粹理性在何种命题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驰?(二)此种二律背驰所由以发生之原因为何?(三)虽有此种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达确实性之途径,且其方法如何?

故纯粹理性之辩证论必须与两端可通之一切伪辩的命题相区别′有关之问题,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设立之问题,乃人类理性在其进展中所必然遇及之问题′次,正面主张与其反面主张二者之所包含者,非发见以后立即消失之人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即令已无人为其所欺,亦仍能继续的惑人(虽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无害于人,但绝不能消灭者也。

此种辩证的学说非与经验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统一相关,乃与纯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统一相关。盖因此种理性统一包括依据规律之综合,自须与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综合之绝对的统一,故同时又须与理性融洽。但此种统一之条件则如是:在其与理性相适合时,对于悟性似嫌过大,在其与悟性适合时,对于理性又嫌过小≮是乃发生吾人无论如何所不能避免之冲突。

于是此种辩证的主张,展示一辩证的战场,其中凡容许其取攻势之方面,必为胜者,限于守势之方面,唱败者◎之,勇敢的斗士,不间彼等所拥护之事项为善为恶,彼等如仅设计毙最后攻击之权利而无须抵御敌方之新攻击,则耻获得胜利之荣誉♂人自易了解此种争斗场必时时争斗不已,两方必已获得无数次胜利,最后一决之胜负,彻拥护战胜理由之斗士支配战场,此仅因其敌人已被禁止再参与战役耳♂人欲为一公平之审判者,必须不问争斗者所各为其争斗之事项为善为恶。此等争执必须任彼等自决之≮彼等力尽而并不能互相伤害以后,彼等或能自悟其争执之无益成为良友而散。

此种旁观——或宁激励——彼此主张冲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论之对象是否为一欺人的现象,两方争欲把持而卒归无效者,且关于此种欺人的现象,即令并无反对论与之相抗,亦不能到达任何结果者——此种方法我谓可名之为怀疑够有凑。此与怀疑论-此为否定“技术的学问的知识”之原理,此种原理破坏一切知识之基础,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毁弃知识之信用及其坚实性者——全然不同。盖怀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实性←在两方忠实奋勉所奉行之争论事例中发见其误解之点,正类贤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诉讼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获得关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处之教训≮应用法律中所显现之二律背驰,对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实为产生法律之立法事业之最良标准。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觉悟其误谬——由此二律背驰,乃注意及在规定其原理时所有应考虑之因子。

但此种怀疑的方法仅对于先验哲学始为主要之方法≮其他一切之研究范围中,怀疑的方法虽或能废而不用,惟在先验哲学中则不然≮数学中而用怀疑方法则谬矣;盖在数学中绝无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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